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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種“校鬧”行為認定為違法!湖南省安全立法使學校不再是“無限責任公司”!
3月31日,《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(修訂案)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,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了幼兒園、中小學校、中等職業學校、高等學校等各類學校的預防職責,為保護學生人身安全撐起“保護傘”。
條例修訂案明確,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后,任何單位和個人采用以下5種方式表達意見和要求都將視為違法:
1.侮辱、威脅、恐嚇、故意傷害教職工、學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職工、學生人身自由;
2.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尸;
3.圍堵學?;蛘哌M入學校擾亂教育教學活動;
4.侵占、毀損學校房屋、設施設備;
5.蓄意進行不實宣傳報道或者制造、散布謠言。
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引發社會治安問題,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,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,開展教育疏導,勸阻過激行為,防止事態擴大;將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參與人員帶離現場調查,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。
1.因學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;
2.學生自殺、自傷、走失的;
3.因學生特異體質、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,學生、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告知學校且學校無法預見的;
4.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意外發生的。
針對頻頻發生的校園欺凌現象,條例修訂案明確,中小學校、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校園欺凌預防和處理制度,建立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,明確相關崗位教職工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的職責,及時調查處置校園欺凌事件;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校園欺凌行為,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。
條例修訂案還規定,中小學校、幼兒園上下學時段,應當組織門衛和保安人員在校門口值守,組織教職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維護秩序;對八周歲以下的學生、幼兒,應當建立上下學接送交接制度。
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湖南師范大學校長 蔣洪新:“我想這個條例,會對整個社會和高校的安全穩定,以及對學生人身自身的保護,也會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?!?/span>
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中南大學黨委副書記 蔣建湘:“你學校只要盡到了教育管理的義務,盡到了法律規定的義務,沒有不當的行為,學??梢悦獬熑??!?/span>
文章來源:綜合自網絡
匯編整理:蔡為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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